一、道路挖掘修复费
收费项目信息
收费项目: 一、道路挖掘修复费 计费单位:
收费标准: 收费对象:
批准收费的机关及文号: 建城[1993]410号,桂建计字〔2005〕53号
减免规定:
备注: 1.水泥路面按实际路段板块面积计算,沥青路面挖掘宽度必须大于2.2M,不足2.2M按2.2M计算; 2.经批准挖掘的单位和个人按挖掘修复费和回填费总价的1.5倍向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预交挖掘修复保证金,工程完工,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,以保证金冲抵应交费用,多退少补。 3.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》(国办发[2011]45号):“对廉租住房、公共租赁住房、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,要切实落实现行建设、买卖、经营等环节税收优惠政策,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。” 4.柳州市人民政府批复信笺398号:“对城市供电、邮电、供水、供气、有线电视等公共设施(管线工程)项目,道路挖掘修复费按照收费标准的40%收取”
批准收费的机关及文号详细信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