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特殊设备检验检测收费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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按桂价费[2007]301号文及柳价费(2012)88号执行。桂财综【2016】29号减免一批涉企收费、桂价费(2018)83号 |
1.农村地区(县城及县城以下)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,政府举办的幼儿园、孤儿院、敬(养)老院使用的特种设备各项检验收费费用降为零;2.眼镜配置用计量器具检定按现行收费标准的 70%收取检定费;3.玻璃温度计检定按检定收费标准的 50%收取,不超过其售价的80%。4.电梯、起重机、厂内机动车辆单项检验测试收费降为原标准的90%;5.射线检测中的γ射线检测,超声波检测中的钢板、复合钢板、锻件,磁粉检测中的钢板、锻件,渗透检测中的面状工件,声发射检测,内窥镜检测收费降为原标准的90%;6.广西支柱产业、重大建设大型企业等大型检验项目实施框架性服务合同化管理,根据检验项目和检验费用数额,通过签订年度服务协议,按价格的80%-90%收取;7.检验单位提供价格 10 万元以上的贵重仪器设备到现场工作收取的出机费按设备价格的2%降为1.5%。 |
柳价费(2012)88号 |